——据程民生《北宋募兵制的特征及其矛盾》等
①青苗法 ②募役法 ③市易法 ④保甲法
①青苗法
②募役法
③市易法
④均输法
材料一:战国时期,周王室的统治逐渐崩溃,奴隶制度也在逐渐解体,加速这一解体的催化剂就是各国一系列的变法。“泰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候之会盟,夷翟遇之”,秦国在整个争霸战争中处于劣势,时刻有亡秦的危险。秦孝公求贤若渴,强烈支持商鞅变法。商鞅不负秦孝公的厚望,变法从阶级结构、政治文化、外部环境三个方面推动了秦国的社会转型。
——摘编自何彬《社会转型视角下的商鞅变法》
材料二:北宋自宋真宗时起、大兴科举、采用恩荫制、奉行“恩逮于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笼络政策;为抵御北方民族的南下,大量养兵。荆会立志改变“戈百年之积,帷存空萍”的局面,以为国民经济所以日悍者,由国民不能各连其力从事生产也。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其说以国家为大地主、大资本家、大企业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财。本意欲以推抑兼并,万一行之不善,而国家反为兼并之祸,则民何诉焉?而盗臣之因缘以自肥,又无论也。故荆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岁颇丰,而于国民经济上所收之效滋音,良以此也。
——摘编自梁启超《王安石传》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宋神宗上台后,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改革派掀起了“熙宁兴学”改革运动,促进了北宋的教育改革。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就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教、养、取、任”四项纲领,为“熙宁兴学”奠定基础。神宗年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在皇帝亲自干预下,用“三舍法”取士取代科举取士,学行卓优者可直接做官,还颁布了新的官方考试、讲经标准。熙宁六年(1073年),王安石设立经议局,并亲自主持撰修三经义,即《诗》《书》《周礼》。熙宁六年(1073年),在太医院的基础上,又设置专门的医学,分为方脉科、针灸科、肠科等项目,培养专门人才。“熙宁兴学”期间,中央政府还在地方设置学官负责地方各级教育,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干涉,普设学田,扩充地方学校经费来源,促进州县学的长远发展。
——摘编自师克谦《从“王安石变法”探寻北宋教育改革的轨迹》
材料一:盖免役之法…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得其人缓而谋之,则为大利;非其人急而成之、则为大害。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力均矣。
——摘编自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
材料二:免役法是按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免疫钱…而按原来政府的标准定出的户等是很不准确的,这就给那些不法官吏在定户等中乘势弄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除了征收免疫钱、助役钱之外,又多收二分所谓的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灾荒年份之用。地方官吏为邀功请赏,原只规定征收20%的免度宽剩钱则按百分之四十、五十的比例征收…朝廷在实行免疫法之后,又实行了保甲法。这使民户既纳了役钱,又要再服役。
——摘编自方宝璋《再论宋代免疫法的利弊》
根据上述材料,任选一则或两则信息,拟定一个主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释。(要求:观点明确,阐述合理,有史实依据)

材料一:熙宁年间,王安石改差役法为募役法,按户等征收所需费用,由州县募人充役。司马光上奏痛陈其害:“上户今则年年出钱,无有休息,或有所出钱,数多于往日者。下户原不充役,今来一例免役钱,驱迫贫民,剥肤椎髓,家产既尽,流移无归,弱者转死沟壑,强者聚为盗贼....今召募四方浮浪之人,使之充役,无宗族田产之累,作公人则悠为蠢伪,曲法受赃,主守官物则侵欺盗用,一旦事发则掣家亡去。’
——据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
材料二:今因其固有之义务而修明之,易征徭之性质为赋税之性质,视前非有所增也,此免役钱所以为衷乎理也。而其征收之也,以财产之高下列为等第,富者所征较重,贫者所征愈微,其尤贫者,则尽豁免之,此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王安石)不惮得罪于巨室,而毅然课彼辈以助役钱,此欧洲诸国流亿万人之血乃得之者,而公纡筹于庙堂,顷刻而指挥若定也。
——粱启超《王荆公》
材料一:周朝“畿内之民,十家为保”。春秋战国,各诸侯采用“什伍制”,“五家为伍,伍为之长;什伍为里,里置有司”。商鞅变法实行“什伍连坐制”,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北宋王安石变法颁布的保甲法规定“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或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之后保甲法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1076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多达718万人”,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主武装。明清两代乡里制度基本上都经历了由里甲制度向保甲制度演进的过程。“里甲”与“保甲”“相似而实不同,里甲主于役,保甲主于卫”。而且,明清两朝的保甲已经在向“保”和“甲”两级机构发展,主要负责治安、户籍查报、人口迁移等。
——摘編自韩永周《中国保甲制度的历史流变与利弊》
材料二:1928年,中共湖北省委颁布了《乡村苏维埃的组织决议案》划归成立行政小组,选举乡代表,赋予工农群众及一切劳动者以真正的民主权利。在后来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鄂像皖边区在县、乡实行普选制,取消联保,赋予保甲以全新的思想内容。1941年,《鄂豫边区行政公署组织条例》和《鄂豫边区县各級政府组织条例》规定:实行保甲自治,保长和甲长由选民选举产生,保甲长平均三个月改选一次,并由所辖全体人民监督其工作,因而,“在保民大会上,从来不敢过问政治的老百姓,也敢选取他认为“可以’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1949年2月,中共武汉市委讨论决定今后的工作总方针是“更加积极的、有重点的建立、加强与扩大在群众中的核心组织,团结各阶层......有计划地完成接管城市的各项工作,争取彻底解放”。
——掮编自荣丽萍《新中国初期武汉城市居委会的历史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