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运营中坠江。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2018年11月2日,相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车辆坠江原因:公交车行驶中,乘客刘某因玩手机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临时停车。在遭到拒绝后,她持手机击打司机,司机还手期间,打错方向盘,致使车辆在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刘某与司机争执时,其他乘客无人上前劝阻。 材料二: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胡云腾对媒体表示,按照现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刘某行为的定罪量刑,难以做到罪刑相应。他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时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1) 请你结合事件,联系所学知识分析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是“谁”之过。 (2) 据此,有同学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写入宪法,最高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你如何看待该同学的想法? 答案: 乘客刘某、公交车司机以及车上其他乘客都有过错。刘某侵犯了司机的生命健康权,危害了公共安全;公交车司机在自身权利受侵犯后,没有合理调控情绪,在车辆行驶中进行还击,不顾职业准则;车上其他乘客无一人上前制止冲突,充当“看客”,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位同学的想法是错误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可写入刑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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