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9年1月9日,郑州铁路公安部门在开往上海虹桥的G370次列车上一举打掉了两个逃票团伙,抓获逃票成员11人。刘某等人为了减少运输成本,多次采用“买短乘长”、购票进站和出站“两头票”的形式来恶意逃票。此案逃票金额达到6万余元,刘某等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 从道德的角度,说说刘某等人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2) 结合材料,对刘某等人将受到的处罚结果加以解释。 (3) 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说说我们如何做一个合格的乘客。 答案: 是一种不诚信(或不正义)的行为。 刘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刘某等人多次恶意逃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作为乘客,我们在享受乘坐高铁便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购票、文明乘车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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