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5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我国古代自秦汉以来,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合一的,对其审判权限的规定并不严 格.,到唐代,明确规定县只能决断杖以下的刑罚,州只能决断徒以下的刑罚,中央司法部门 只能决断流刑以下的刑罚,宰相有决断流刑的权力,但必须复奏。死刑决定权则一律控制在 皇帝手中。自宋代起,审和判分离,县和州对重罪犯只有初审权和拟判权,而无判决审定 权,终审判决统归中央,经中央批准,州县方能执行判决. 中国封建社会在司法工作上表现为重刑轻民.一般民事纠纷被称为“户婚细事”,往往 只由族长和乡、里进行调处解决。但唐代州县的户曹的职任中,便包括有处理民事诉讼的内 容,这是将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管辖处理的最初步骤。至南宋时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便单 独成为一个体系,即州县负责审判,而最终的裁决权归属于户部,在户部左曹分置三案以分 工管理。这种民事案件审判体系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摘编自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等 (l)根据材料,概括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表现。(7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原因及影响。(8分)
答案:(15分) (1)发展:明确了行政、司法机关的审判权限;审和判权力分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 判分离。(7分) (2)原因:中央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4分) 影响: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促进了司法审判体系的完善。(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