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雅典有几百万常驻外来移民,主要从事工商业和金融业,为雅典人提供税收(公民不纳税)但却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占有土地的经济权利。
材料二
罗马法律对待外来民族的人较为开明。它“准许半岛约四分之一的居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其余的人享有拉丁公民权,即一种大而不充分的特权。所有的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由此造成的唯一不足仅在于不能控制外交事务,不能强制人们服兵役。”
——以上材料摘自邵龙宝《超越政治权威的罗马法》
请回答:
材料一: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保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能再满足需要。……尤其是考虑到当时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携带它自己的法律。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他们认为这部法律对罗马人与非罗马人皆可适用。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1649年,克伦威尔等下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查理一世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
审判查理一世的庭审节录:
国王查理一世:“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对新的非法权威作出回应,这违背了上帝对我的托付:所以你要先告诉我你们的权力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法官布拉德肖:“法庭现在以英国人民的名义要你答复,因为英国人民把你选为国王的。……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的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
——摘编自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材料三: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引自1748年首次出版的法国某启蒙思想家代表著作
材料一公元前6世纪,他担任雅典第一执政官,创立了陪审法庭,规定司法案件须由一定数目的陪审员陪审,其能杜绝徇私舞弊,使法治趋于清平。他还在贵族会议之外设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向公民大会准备提案,限制贵族的权力。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这四百人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议员。
材料二观察下列图片(刻有希腊人名的陶片实物照片)
材料三 古代罗马人正在观看和议论《十二铜表法》(图片)
请完成:
材料 人类历史上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易的发展过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法律的发展过程表现出不同的轨迹和特色,每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也会显示出阶段性的特点。
从世界范围看,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在相互关联中向前发展的, 这种关联主要表现为:其一,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会或多或少地吸纳、继承在它之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有益成分,或者说任何一个法律文明都会影响在它之后的法律。其二,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会表现出相互借鉴和相互渗透。外国法制史研究不仅应该客观地描绘各不同历史传统下的不同国家法律发展的脉络、准确把握不同民族和国家法律的特质,而且应该探讨包含在这一历史中的基本原理和一般知识、探讨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规律。 ——摘编 自郑祝君主编《外国法制史》
结合所学历史知识,就西方“法律制度”谈谈自己的理解。(要求:(1)表述成文(即历史小论文) ,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2)“论文”主题:古代近代现代可自由选择;“法律制度”的背景、内容影响等可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