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95年10月,我国某家保健公司A自行研制和设计出一种新型保健用品并于当年在我国获得该保健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保护期10年),在2004年4月份,该公司的销售部有关人员在市场上发现另外一家保健品公司B的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与本公司产品相似,一般消费者很难进行区分,于是A公司认为B公司的产品已经构成对其专利的侵犯,将B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裁决,判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并责令其修改其产品的外观设计。
(1)
A公司为什么能获得赔偿?
(2)
若A公司在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获胜?为什么?
答案: 因为他们(A公司)拥有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10年,而他们的专利还在专利保护期限内,所以可以获得赔偿。权,保护期10年,而他们的专利还在专利保护期限内,所以可以获得赔偿。
不能获胜,因为已经超出专利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