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3/4以上之出席,出席员2/3以上可决弹劾之。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会布法律。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 请回答: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哪种政体形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哪些基本原则?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作了哪些限定?其目的是什么? 答案: 政体形式:责任内阁制。基本原则:“主权在民”、民族平等、三权分立。 限制:参议院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有权审判总统;总统颁布法令必须由国务总理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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