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6年10月12日,在新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当选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然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挑战香港的法治、冲击了“一国两制”原则底线。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法律解释,并指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得到香港主流民意的认同和支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于何时?它的设立是由哪一国家机关决定的? (2) 反对“港独”言行,我们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3) 请从治国方略和一国两制前提的角度,简要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法律解释的意义。 答案: 1997年7月1日;全国人大。 维护国家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应尽责任。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一个中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政治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权威,遏止“港独”有法可依,有助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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