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材料一: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审议通过1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材料二: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运用我国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知识分析说明上述材料。
答案: 上述材料说明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说明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立法权和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 我国已制定多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说明有法可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前提。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足点、出发点和构成内容,说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