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我国古代两大制度。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采用法家思想)……在法律的实施上,秦代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法网过密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并称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材料二: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秦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 ——摘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三: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是中华法系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关经济(严惩贪污、贿赂等)、行政、军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在量刑上,明律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摘自《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四:废丞相后与丞相地位近似官职的基本职权情况表 时间 职位 基本职权 明中叶后期 内阁首辅 拥有标拟权,但不是合法宰相,地位经常受到挑战 清朝雍正年间以后 军机大臣 承旨拟军传达皇帝旨意 (备注:内阁是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设立于明成祖时,职权范围并不明朗,不能直接干预六部之事) (1) 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2) 根据材料二,概括汉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从秦到汉法律制度的变化反映了什么? (3) 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大明律》与秦律相比有哪些新发展? (4) 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回答,(明太祖废除丞相后)当时也有人戏称内阁首辅和军机大臣为宰相,这种称呼是否有实质意义?请简析理由。 答案: 秦代崇尚法治,刑法严酷。 汉朝刑法宽简。反映:我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日益成熟和司法的进步。 新发展:量刑“重有重罪,轻有轻罪”;增加经济立法;严惩贪污贿赂。 没有。内阁职权范围并不明朗,内阁首辅并非合法宰相,权限取决于皇帝;军机大臣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传达皇帝谕旨,完全听命于皇帝。内阁首辅和军机大臣不具有宰相的权力,不能对皇权形成制约,所以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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