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共享单车是当下热门话题之一,它满足了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需求。随着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经济形态的出现,“互联网+交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出行习惯。材料二:2016年12月6日,上海一男子韩某将摩拜单车搬回住处据为己有,经鉴定该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韩某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成为国内打击共享单车失窃的首个案例。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被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材料三:共享单车在许多公共场所、马路边、人行道、盲道、商铺门口、社区道路上、甚至楼道内任意乱停的乱象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看到这种乱象,市民小张提出的“划定共享单车专门停放区”的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他的这一举动得到了众多人的点赞。 (1) 从科技角度分析材料一所体现的观点。 (2) 结合“法律链接”,分析当地法院对此案性质的判定及依据。 (3) 请从“依法参与政治生活”角度,分析小张得到大家点赞的原因。 答案: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互联网+交通”说明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渗透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当地法院认定韩某盗窃单车的行为是犯罪(或严重犯法行为或盗窃罪)。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韩某盗窃单车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盗窃单车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这是犯罪的法律标志。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是受到刑罚的处罚,这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小张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他关心社会,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尽到公民的责任。所以得到了大家的点赞。
社会法治 试题推荐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