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北魏前期的法制,胡汉杂糅、重刑轻教。迁都洛阳后,孝文帝深感“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重用精通律学的中原儒生高允、高闾等人,并多次参与修订《太和律》。他认为“营国之本,礼教为先”,首创北魏“婚律”,以诏令禁止同姓结婚;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规定若独子犯死罪,可存留养亲等。同时,削减繁复和严酷的律令,用“恕死徙边”作为死刑减等之法,缩小连坐范围等。此外,他还注意谨慎选用掌刑狱大权之人,并设立司直官对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进行监督。还从“治因事改”出发,告诫地方官应以利民为先,灵活运用德刑,要“导之以德,齐之以刑”。 史称孝文帝“选三代(夏商周)之异礼,采二汉(西汉、东汉)之典法;端拱而四方安,刑措而兆民治”。但也因官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差异等,出现“经义决狱的随意性”、“故老前宦多遵旧法,不守新制”等,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摘编自王琛《孝文帝改革以后的北魏社会与法制》 (1)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主要特点。 (2)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北魏孝文帝的法制改革。 答案: 特点:重用儒生,修订和完善律令;引礼入法,注意法治与伦理道德的结合;削减繁杂严苛的法令,趋向轻刑;注重法律的监督执行;法律运用利民为先,注重德刑。 评价: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了鲜卑族的封建化(或汉化)进程;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但由于官员的素质、文化差异及守旧官僚的抵制,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效果,导致北魏后期法制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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