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权利义务伴我行] 某校在开展“权利与义务”的项目化学习中,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请你积极参加。 案例再现 张某多次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行人混行的狭小道路上“碰瓷”,勒索钱财,多次得手。一日,张某故意将身体猛地靠上刘某的汽车,倒地假装受伤,制造“侧翻”意外,要求刘某支付7000元的“赔偿金”。刘某不同意,张某便将刘某堵在车里不准其离开。 注: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哪一价值准则? (2) 结合法律链接,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分析张某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 (3) 遇到侵害,刘某可以作出怎样的选择?如果你是一个合格的审判员,在案件审判中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案: 诚信。 张某多次“碰瓷“,勒索他人财物,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将“刘某”堵在车内不准其离开,触犯了宪法,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他做了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没有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刘某应及时寻求法律救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拨打110,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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