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2010年6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了适当要求: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增加了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的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增加了加强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指导监督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同时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结合材料,分析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所增加的规定是如何保障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 答案: (1)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修订草案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限定村民选举受托人范围作出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村民的选举权,确保村民投票选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修订草案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保障村民会议维护全村村民的利益,更好地服务村民,为村民而决策。  (3)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管理村里日常事务的重要途径。修订草案对村规民约指导监督的规定,保障了村民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  (4)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修订草案对村委会成员不称职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村委会真正成为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更好地促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提高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   本题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所增加的规定为背景材料,考查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相关知识,考查考生提取信息和调用知识的能力。作答时,要根据材料中的新规定,对应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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